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515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118奥德金路23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公司常务董事。
代理人:安德鲁·菲利普·奥尔森(OLSON,AndrewPhilip)。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甘南路男人公馆服装店,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51号。
经营者:肖雅,女,汉族,1993年8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城关区甘南路男人公馆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剩余525元,退回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