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4812号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谢惠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明,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米之良米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米之良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新世界汇美百货有限公司、五常市米之良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