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初263号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苏寨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杰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卷锋,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丰庆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中华路龙联工业区D栋4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丰庆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洛阳洛龙区宝龙批发中心东一街0162。
负责人:张丽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丰庆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丰庆祥公司)、被告深圳丰庆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丰庆祥公司河南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深圳丰庆祥公司及被告深圳丰庆祥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案件中止审理请求,理由在于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根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性及被告深圳丰庆祥公司与深圳丰庆祥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提交的证据,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