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1395号原告:贾亚强,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101077174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410726562。
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久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
法定代表人:沈晓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怡,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011471434。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602803。
被告: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区虾子镇经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亚强与被告贵州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新浦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亚强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亚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亚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贾亚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