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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21196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119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黄建学,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和林,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景观路13号商业楼第三层118卡-168卡,组织机构代码39818412-8。

代表人:王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113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9747567-3。

法定代表人:刘高贵。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东区分公司、中山市星天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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