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济南历下天下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孙培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济南历下天下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于1年13月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