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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9号
案件名称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9号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卫中。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贝百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胡正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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