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174号原告:沈阳福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永林,哈尔滨市松花江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黑龙江东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桦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新。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福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东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沈阳福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沈阳福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福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