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8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799-5号(D座)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宋锺善(SONGJONGSUN)。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HENLIINTERNATIONALGARMENTS(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1室。
法定代表人:冼锦泉,该公司董事。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ACCOMMATEHOLDING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二期18楼18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在皓(JANGJAEH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广州韩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公路59、63号二楼292房。
法定代表人:徐慧,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徐慧,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再审申请人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以及二审上诉人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韩兜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徐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终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