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92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茂光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升平路46号升平商场首层,注册号440602600470530。
经营者:葛咸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茂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