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7)皖1802刑初79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成魁、朱柏林、朱光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本院审理期间,你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宣州检延(2017)4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成魁、朱柏林、朱光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延期审理。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2017)皖1802刑初79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成魁、朱柏林、朱光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
本院审理期间,你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宣州检延(2017)4号延期审理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李成魁、朱柏林、朱光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