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1座4101。
法定代表人:陈少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华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上诉人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华东、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涉案产品发货地也是广东省广州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梁华东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