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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与梁华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58号
案件名称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与梁华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梁华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1座4101。

法定代表人:陈少斌,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华东,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上诉人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华东、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涉案产品发货地也是广东省广州市,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梁华东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荷仕兰(中国)乳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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