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908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王萍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萍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