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110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广之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湾路明德街51、55号首、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健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之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广之福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47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