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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辖终7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博大兴业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上海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开设咖啡家具体验中心并在提供咖啡饮料等服务过程中使用“北欧艺家”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诉称的上诉人使用“北欧艺家”标识在其咖啡饮料服务上的经营地点之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因此上海市青浦区系被上诉人主张的上诉人侵权行为实施地。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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