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79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无锡市天灵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天灵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天灵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