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2号原告:黎经德,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义敏。
原告黎经德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黎经德于2017年4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经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黎科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黎经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