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初161号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志恒,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文珍,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系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海城市赛威矿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城市赛威矿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原告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郑州瑞泰耐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