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28号原告:江孝平,男,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醴陵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五里墩组21号。
法定代表人:易建兵。
原告江孝平与被告醴陵市安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孝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孝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