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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寿县南关长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4民初3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寿县南关长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寿县南关长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3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南关长盛商店,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1600098803。

法定代表人:吴长胜,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寿县南关长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长士审判员  岳文超审判员  刘凤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巫祖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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