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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710号之一
案件名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710号之一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登峰工业区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G。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黄甲村*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7。

经营者:陈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佳,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服务区**号。

经营者:林文应。

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新茂盛卫浴洁具厂、福州市晋安区茂盛卫浴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颖雅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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