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257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永成汽配经销部,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蓝海汽配城6道5号。
经营者:王永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永成汽配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