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6执他400号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
被执行人:胡圆圆,女,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经营地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中豪襄阳国际商贸城******商铺。
申请执行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圆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鄂06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因该案被执行人经营场所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辖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鄂06知民初4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