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众力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经营者:黄敬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潜,广东道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齐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众力通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新华众力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骏兴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兴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8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华众力通经营部上诉称,认为新华众力通经营部所使用的“华邮通信”商标经多年使用,现已有十数间门店,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8381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骏兴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骏兴公司以新华众力通经营部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骏兴公司起诉的诉求及事实和理由均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新华众力通经营部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等8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华众力通经营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新华众力通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