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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孚公司与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9民初209号
案件名称斯凯孚公司与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孚公司,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209号原告:斯凯孚公司(AktiebolagetSKF),住所地瑞典哥德堡SE-41540。

法定代表人:CarinaBergfelt。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欣然,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铭,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春跃,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秀梅,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支三路(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军。

原告斯凯孚公司诉被告范春跃、响水县鼎润传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斯凯孚公司于2017年3月26日以“已与被告范春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斯凯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孚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斯凯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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