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95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高峰,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法务。
被告: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黄加练。
被告: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瑞典,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该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93034××××.4)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泉发商贸有限公司、圣弗莱(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昆明天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