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5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丽娟、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圣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60号钟表研究所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维英,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圣堂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泰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荣圣堂分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后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