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德化县臻美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乐陶村黄祠坂。
法定代表人:陈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江山,该公司总经理。
福建省德化县臻美艺品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8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福建省德化县臻美艺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18号民事裁定;
二、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案受理费由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均早己在2012年2月2日开始实施,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的管辖权限均发生了变动或调整。
因此,本案应由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德化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德化县,且福建德化品匠匠窑陶瓷有限公司原审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在德化县;
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指定为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且设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所以德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辖区内涉专利纠纷的一审法院,因此,只要在泉州市区域范围内发生,且由该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该案的一审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只是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包括专属管辖的专利纠纷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主要是涉及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金额标准的调整,并没有调整管辖案件的类型。
综上,福建省德化县臻美艺品有限公司要求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法律依据不足,其相关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