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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辖终152号
案件名称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崔荀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山后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薛令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上诉人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658-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起诉的“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的所有权为潍坊康斯拓普温控卫浴有限公司所有。

上诉人所在地为潍坊高新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依申请的公证保全证据均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地、制造地亦位于潍坊市,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不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纠纷,该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管辖规定。

请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荀以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在www.1688.com网络平台上销售的恒温阀侵犯其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

崔荀提交了其通过www.1688.com网络平台购买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公证书》。

鉴于崔荀以潍坊百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该案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崔荀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属于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崔荀选择向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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