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91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城厢东方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经营者:连敏慧,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莱阳市城厢东方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