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1146号原告:赵金生,男,汉族,1958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六街71/73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叶锦花,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倩、张宁馨,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金生与被告义乌帛拉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2017年4月7日,原告赵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赵金生负担。
原告赵金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