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14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勤敏,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南靖县山城蓝天通讯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杉行街3B幢2、4号。
经营者:戴海阳,男,195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红,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靖县山城蓝天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