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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51号
案件名称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屈多朵,女,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董事长。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图们惠人公司)起诉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图们惠人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图们惠人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三十五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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