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51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屈多朵,女,汉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华刚,董事长。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图们惠人公司)起诉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图们惠人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图们惠人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海尔成套家电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零七十元,减半收取七千零三十五元,由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