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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集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5354-5355号
案件名称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集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集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354-5355号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集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峰。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集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深圳市集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两案共同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淘宝网电商平台上掌柜名称为“海绵微笑”销售的商品名称为“青岛伍龙铁腰板官网腰椎原装正品理疗器家用脉冲磁红外能量透骨仪”、“三维型青岛伍龙铁腰板官网原装正品理疗仪腰椎颈肩家用能量透骨仪”的商品中使用“铁腰板”商标的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名称为“青岛伍龙铁腰板折扣店”淘宝网店名称中使用“铁腰板”商标的侵权行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10000元,两案共计110000元。

庭审查明的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7215425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为内蒙古贵友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包括护理器械、理疗设备等,经续展后现处于有效期限内。

2016年1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受让人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原告与该商标之间的关系:2020年9月4日,前述商标权人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其所享有的第7215425号注册商标向本案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届满前,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所规定侵害行为之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侵害的,被授权人均有权制止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原告当庭明确,其经授权取得对涉案商标进行维权的权利,对该注册商标并未取得其他实体权利。

三、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被告在淘宝网开设的“青岛伍龙铁腰板折扣店”店铺内销售商品名称为“青岛伍龙铁腰板官网腰椎原装正品理疗器家用脉冲磁红外能量透骨仪”、“三维型青岛伍龙铁腰板官网原装正品理疗仪腰椎颈肩家用能量透骨仪”的商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及视频光盘予以证实。

原告认为被告店铺名称及商品标题中使用“铁腰板”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四、原告关于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的具体证据:均无直接证据。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两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为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结合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庭审的陈述,原告并未取得涉案注册商标的实体性权利,即商标权人未将涉案商标专用权权利转让或许可给原告,仅授权原告起诉,故原告不是该两案适格的主体,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1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杭州京购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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