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刑终741号
案件名称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74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性。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粤0306刑初6878号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二、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没收。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苹果第62813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适配器,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涉案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准确。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应他人安排实施了部分犯罪,整体上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及商品尚未流入社会等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经查,现场缴获的21,350个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充电器无标价亦无实际销售价格。

经鉴定,A1385、A1400、A1399三种型号因未在中国大陆销售,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型号为A1443的中规充电器9,700个,依法应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445,300元。

一审依鉴定结论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445,300元,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赵某某认为鉴定意见认定的非法经营数额过高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刑初68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