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源。
辩护人向荣。
被告人蔡某坚。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密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及辩护人向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蔡某聪租用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四栋西4楼A座A-05房,并陆续聘用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犯罪嫌疑人蔡某龙、蔡某思等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活动。
由犯罪嫌疑人蔡某聪从本市华强北电子市场购入假冒的OPPO、VIVO、华为品牌手机电池,交由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犯罪嫌疑人蔡某龙检测、筛选后通过淘宝网店“佳佳通电池批发”进行销售。
2016年7月14日,居住本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金湖路14号武警花园的群众刘某在淘宝网店“佳佳通电池批发”购买了两个OPPO品牌电池,使用后发现所购买电池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2016年7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警接警后,于当天在本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四���西4楼A座A-05房内将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犯罪嫌疑人蔡某龙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涉案OPP0手机电池350个、VIV0手机电池305个、华为手机电池481个以及包装袋、电子设备、快递单等物品,经检测,被缴获的电池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人民币31971.07元。
经查,被告人蔡某源于2014年11月份入职,其在职期间“佳佳通电池批发”淘宝网店已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321977.24元;
被告人蔡某坚于2016年2月26日入职,其在职期间“佳佳通电池批发”淘宝网店已销售侵权产品的金额为人民币72222.4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提交了:1、物证:假冒OPPO、VIVO、华为手机电池(照片);
2、书证: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侵权单位出具的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深圳市联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请求制止违法侵权行为的相关材料,淘宝网店销售界面截图、销售记录、快递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蔡某龙的证言以及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电池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光盘2张、讯问视频3张等证据,要求法庭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蔡某源的辩护人称,一、蔡某源在本案当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二、蔡某源的主观犯意不明显,情节较轻;
三、蔡某源认罪态度积极,属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蔡某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源、蔡某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人蔡某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
三、缴获的涉案OPP0手机电池350个、VIV0手机电池305个、华为手机电池481个以及包装袋、电子设备、快递单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