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3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童晓芳。
被告:永康市皮特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留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皮特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