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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福多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15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福多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福多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5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福多超市,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坞镇北马庄村。

经营者:陈铁龙。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丘市福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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