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源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林赛宜。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源商店(以下简称新源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中粮公司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