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61号原告:严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蓝鲸卫浴销售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
经营者:王华鑫。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济宁市任城区蓝鲸卫浴销售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永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