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3255号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裴大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春欲来批发商行。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经营者:宋志文。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春欲来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