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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盐山金信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1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盐山金信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盐山金信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13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山金信购物中心。

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望树村东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5MA09NHAA22。

经营者:田兴正。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山金信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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