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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9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春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杜圣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塞飞洛皮具有限公司、惠民县圣豪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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