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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2刑更第447号
案件名称林瑞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瑞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47号罪犯林瑞武,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穗越法知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瑞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林瑞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瑞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

已缴纳罚金62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区司法局及派出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瑞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履行部分财产刑,且提供了相关的经济困难证明,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瑞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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