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61号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16-1-5地块。
法定代表人:吕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波,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告: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圣渡新业路17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蛟。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帝好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维丽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