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323号罪犯唐秀高,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穗番法知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秀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唐秀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秀高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5次;
2016年2月获得表扬;
2016年12月获得表扬。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被扣5分,其中2015年7月21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1分,2016年4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6年5月26日因欠产被扣2分。
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00元,未出具有效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秀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秀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