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6179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航体育批发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银星商城6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航体育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