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盛禧宝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段宝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房信宇,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洁,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段宝龙,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山西省新绛县。
上诉人山东盛禧宝龙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盛禧宝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缤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滨彩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段宝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汽车肩枕(A)”,专利号为ZL20153044××××.3]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其提交的公证书初步显示,原告通过互联网向被告盛禧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由盛禧公司邮寄给原告,因此原告住所地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广东省东莞市。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盛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盛禧宝龙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盛禧宝龙公司负担。
盛禧宝龙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裁定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98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济南市××蓝翔路时代基地5区6-2-202,即申请人的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贵院应当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滨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段宝龙也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原审裁定的理由及上诉人盛禧宝龙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被上诉人网购的收货地东莞市能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地域进行,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在买受人作为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被侵害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时,买受人的网购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本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实其向上诉人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且上诉人邮寄至东莞市后已由被上诉人签收,故,本案网购收货地东莞市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有权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盛禧宝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盛禧宝龙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