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77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瑾晨,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缘园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南街1-6号,注册号500106600053040。
负责人:冷庆国,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缘园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294元,由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