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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武陵区家兴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7民初12号
案件名称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武陵区家兴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武陵区家兴果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初12号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新民村小坞坑。

法定代表人:许宝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赞,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家兴果品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楠沙社区青年路***号。

经营者:XX。

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家兴果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三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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